据新华社电 本月初,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子女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属于违法行为。就在“常回家看看”入法引发热议的同时,施行已有32年的“探亲假”却被指“有名无实”、“成公职人员的福利”而被再度提起。

据相关部门人士介绍,1981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内的工作人员。32年后的今天,由于大部分职工已不在规定人群内,探亲假规定几乎已经有名无实,成了公职人员的“福利”。

对此,“探亲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专家提出了一些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也有提案。法规的确要与时俱进,但“探亲假”毕竟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存、是废、还是与其他假期进行替代、抵消还需要进行深入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