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当中,房屋征收与补偿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近日,济南市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简称《办法》)及其细则,对各类补偿提出明确标准。《办法》指出,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按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时限

相关部门1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书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缩短了征收审批时限。原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办法》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办法》还规定了征求意见的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其他事项。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下限提高到46平方米

《办法》规定,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补偿在《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原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办法》则提出,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此外,《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奖励

非住宅房屋按期搬迁最高可奖励300万元

《办法》细则中,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按期搬迁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也有具体的奖励措施。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提醒

违法建筑明确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的范围主要有6种情况:即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以及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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