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现金、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范围不受限

公募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将大大拓宽。

8月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不再限制公募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而只是对投资范围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同时限定其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0%。

所谓基金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以来在固有资金投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暂行规定》的公布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有了统一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灵活的选择。这将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自主性,推动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公司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基金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不再限制具体投资范围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证监会曾于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3月29日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5家机构的31条反馈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可见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的主要调整是,将列举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范围调整为对固有资金投资提出原则性、指标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除用于设立分支机构、购置自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支持本公司及子公司特定投资组合管理等外,还可以用于下列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标的。

而《暂行规定》第八条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

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向可以更加灵活,为基金公司固有资产投资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

有分析人士表示,放宽固有资金投资范围对中小基金公司形成利好。“目前市场相对比较困难,中小基金想要做大规模较难,同时还面临着股东方的压力。如果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范围放开后,基金公司领导层可以通过这一业务,实现盈利,减少来自股东方的压力,从而缓解基金业人员流失的问题。”

不过,《暂行规定》在“松绑”的同时也增加了限制。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新增要求固有资产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监管层主要还是希望控制风险”,一位基金人士解读。

另外,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被动超限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调整,但《暂行规定》删除了关于被动超限应对措施的规定。

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

应暂停固有资产投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并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调整还包括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相关条款衔接,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

可见的是,《暂行规定》新增第十九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此外,《暂行规定》还完善了监督管理方面的条款,包括固有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和稽核、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以及明确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基金管理公司违反规定的,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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