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沈丹阳称,《反垄断法》 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沈丹阳称,关于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汽车价格问题,2005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既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网和授权销售的权利,也对其施加了网络维护、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目的在于规范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活动,增强经营主体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刚才提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这个办法是由三个部门共同制定。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

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就是说他能够定价格,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