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二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二审稿的亮点颇多,比如,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但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除外;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二倍提高至三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年前颁布的消法,以其鲜明的倾向民生的立法风格,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二十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地位、消费规模、商业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创时期的法律,已然落后于时代。这次消法的大修正当其时。

首先,在治理虚假广告方面,消法的修订在向《食品安全法》看齐。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二审稿进一步规定,明星虚假代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吸收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精神,将明星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从食品代言扩展到所有商品、服务的代言,将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单兵突进,整合为消费者权利的整体提升。

其次,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从当年著名的“退一赔一”,上升为“退一赔三”。虽然这还低于《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标准,但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应借修法机会,明确保护“知假买假”这种惩戒无良商家的行为。

工业化时代里,消费者与商家、厂家之间的地位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所以才需要法律进行倾斜性保护。现行消法著名的第49条规定,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一”,其立法目的是设置一个激励民间维权的法律机制,以扭转消费者所处的劣势。但近年来,这把助力惩罚性赔偿的尚方宝剑,却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原因在于,不少地方的消协、工商部门、法院对消法做了机械解释,认定“专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举动是为自己谋取利益,不是消费行为,从而不受消法保护。甚至有的法院还要把这些人“识别”出来,想尽一切办法要令维权案“撤诉”。

关键还在于个别职能部门,人为地将职业打假、消费者维权“敏感化”了。所以修法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假一赔几”,而是需要保障消费者依法享有通畅的维权渠道,用经济杠杆发动消费者向无良商家说不。这样才能震慑市场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减轻工商等部门的执法压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要走“群众路线”,要向消费者赋权。而且,这种权利不能停留在纸面上,不能是叶公好龙、畏首畏尾的,而是要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能够依法通过惩罚性赔偿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净化市场环境。所以,新消法要为消费者动用“惩罚权”保驾护航,必须明确一切终端购买行为都适用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退一赔三”的规定,而不问购买者的“动机”。

此外,消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在“退一赔二”的规定后面,还规定所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法律推定为500元,即每一次消费者维权,不问原货值多少,都至少能得到500元维权“起步价”,这补偿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精力损失,有助于发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很让人遗憾的是,在二审稿中这一“维权起步价”消失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应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于违法商家的惩戒、日常监管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放手民间维权。目前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的“退一赔三”、明星代言负连带责任等规定,都是在向消费者赋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还是要保障消费者维权的通畅渠道,让消费者通过敲响法律之钟,维护自身权益,惩戒无良商家。所以,新消法应明确保护包括“知假买假”在内的民间维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