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律师思考的是:自己的所有言行,是否对得起自己的当事人所托?
2013年8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上,李案中的律师表现,成为讨论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许身健教授指出,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有些律师似乎对利用媒体影响司法驾轻就熟、乐此不疲。
也有人对兰和表示肯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认为,兰和作为一名法律顾问,坚持了“不谈证据和事实”,把谈证据和事实的任务交给了梦鸽,把握得很好。律师陈有西则在微博上表达了对于兰和的理解。
高一飞介绍,即便在最担心舆论干预审判的英美法系国家都给予辩护律师发表言论的空间。在美国,“安全港”原则规定了律师可以说什么,而“回答条款”则允许辩护律师在新闻报道对其当事人有偏颇时,对新闻媒体发表辩护言论。
重视和利用舆论已经成为很多律师办案的套路。“天然的盟友”,很多律师和记者这样定位彼此之间的关系。在媒体和网络上活跃的律师周泽说,自己办理的很多案件都被媒体报道过,有的还是他自己主动爆料,才引起媒体关注的。
周泽曾经代理过诸如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等影响巨大的案件。他的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有不白之冤或者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希望舆论能够关注。周泽认为自己所做的,是用舆论抵御公权力的滥用。
但周泽反对将李案和他所代理过的那些案件相提并论,因为李案并非由公权力发起,和公权力机关没有利害冲突,至少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司法机关会偏袒谁。
“如果换成我,我可能不会主动向媒体爆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第一位的。”
律师说什么,说多少,也很重要。正所谓“言多必失”,律师在媒体面前过多的表达,很可能损害当事人形象甚至利益。
熊振林是2009年1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特大杀人案的主凶,8名受害人中包括一个两岁半的小孩。媒体报道称,熊振林的辩护律师面对媒体时曾说:“综观整个凶杀案,熊振林惨无人道,连2岁幼童也不放过。真心悔过,不是几句文字就能表达的……”他还对媒体公开表示熊振林悔过只是“权宜之计”,并向媒体披露了熊振林的两封悔过书的部分内容以及在看守所会见熊振林的情况。《法制日报》为此刊发评论,指出熊振林的律师可能侵犯了熊振林的隐私。
律师不当言论更大的危害在于,当媒体上不理性的报道、情绪化的渲染影响到普通公众时,非但不能帮助公众监督司法,实现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转变,反而加大了公众情绪化的程度,招致对司法的抵触,这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
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专业法官的制度,相信专业法官会排除干扰、公正司法。或许正是对法官们“百毒不侵”的判断,我国法律对于律师的言论并没有严格的明文规定。尽管从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都涉及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但并没有严格的配套执行措施。
但法官并非“百毒不侵”。
“现实情况就是任何一个细枝末节的非法律的因素都能够干预到司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应该面对现实,我们要做出我们相对应的做法呢?”兰和反问道。
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要保持司法独立和公平正义,离不开舆论的监督,这意味着既要允许律师和媒体的同盟存在,又要对律师的言论加以适当的限制,特别是,这些限制应当能对律师产生实实在在的约束。在英国,律师在案件未决阶段进行的偏向性宣传将被判藐视法庭罪。在美国,违反律师行为规则的会受到公开批评、停止执业资格、取消执业资格、构成藐视法庭罪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高一飞说,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他建议在下次律师法的修改中要有一条专门调整律师和媒体的关系,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有专章规定律师与媒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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