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王希)商务部29日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在公告中说,经裁定,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双酚A对中国内地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内地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2012年8月29日,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该案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等,也可用来制造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原标题:中国继续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