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记者 刘斐 韦慧 吕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11周年之际,因为14位女律师联名向国家审计署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审计情况信息,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中国各界关注焦点。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具体征收对象的条件则由各省区市规定。中国普通民众更熟悉该费用的另一个通俗名目——“超生罚款”。

今年7月,浙江律师吴有水曾致信31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吴有水收到京沪等17个省区市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165亿元。其他14个省区市或不予回复,或称不能公开。

因与计划生育政策挂钩,社会抚养费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公众对其最大的质疑,则来自该笔费用的收支等信息不透明。

国家审计署网站日前发文称,过去几年对社会抚养费等关注不够,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占世界人口总数近1/5的中国,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补偿社会公共资源不足、控制人口数量,对本国和世界都作出了贡献,但这样一笔数额庞大的资金却成了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并且缺乏有效监督,易滋生腐败。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强行征收的该笔费用应上缴国库统一列入预算支出,绝对不能自收自用,应坚持收支两条线。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生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现实操作中,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一般委托乡镇计生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日前则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姚宏文的表述肯定了“计生部门拥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但也认为该工作应保证信息公开,而信息公开正是政府部门和地方财政所必须做到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姚宏文日前介绍说,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

吴有水说,很多地区80%、90%以上的社会抚养费会返还给计生部门。一些地区将返还的资金用于发工资和奖金,有的自收自用。

征收与使用的不透明导致公权力的滥用和寻租。吴有水表示,地方计生部门依据亲疏远近不同征收不同额度的费用,而且有的多征收少开收据、甚至不开。

根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更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作为行政性收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理应列入一般预算管理,那么就该由地方政府公开其收支情况,接受上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从吴有水得到的各省区市回复来看,除一些省区市公布了征收总额外,就预算、实际开支、审计情况,大多数省区市的财政或计生部门均表示,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建议去区县了解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7月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当前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就包括“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社会抚养费依法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范围,则意味着其必须由地方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随着中国反腐不断升级,公权力越来越接近在“阳光下运行”,政府信息公开和财政透明化的力度也将逐渐加大,社会抚养费长期运行在暗处的历史将终结。

(原标题:社会抚养费需纳入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