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美集团董事长、前福布斯富豪榜富豪张克强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已近三年,被业界称为盐湖收购案。虽然2011年相关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但张克强是否犯罪目前仍无定论,三年间涉案股份价值缩水过半。

股份资产缩水严重

截至2013年9月18日,盐湖股份收于19.09元/股,华美集团持有的2967.94万股的市值不到7亿元,不到最高价值时市值的1/10。2008年3月11日,ST盐湖复牌后当日报收于30.2元,华美集团子公司华美丰收等关联方持有的ST盐湖股票市值超过50亿元,在随后的一段时间中该股票市值一度高达70亿元。

“由于官司,这些股权一直全部被冻结。”华美集团代总裁陈金龙说。

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06年6月30日青海盐湖集团拟增资扩股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深圳兴云信公司与盐湖集团签订了框架协议,约定深圳兴云信出资2亿元认购盐湖集团的股份。兴云信的这个框架协议由于被上级单位否决从而没有资金投资前述项目。华美丰收公司、深圳禾之禾公司、自然人王一虹与深圳兴云信的原股东单位云烟兴云投资公司达成意向,由华美丰收公司、王一虹和禾之禾公司共同收购兴云信100%股权,并实际出资3.29亿元以兴云信的名义对盐湖集团进行投资。在收购兴云信股权未按计划进行的情况下,这3.29亿元所形成的股权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深圳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只针对国有企业,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的股东身份,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股权的目的。由宋世新等人与盐湖集团及青海国投签订增资扩股及收购股权协议,成功收购盐湖集团股权后被告人张克强等人为实现对登记在兴云信公司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的非法占有,唆使宋世新等人想办法完成收购兴云信公司,达到全面占有盐湖股份的目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明确确认盐湖集团项目未对投资者主体资格予以限制。此外,案件中,各方主体均不存在财产损失,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实现了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来融资的合同目的。案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有关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害,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财产权益。

涉案企业发展非常艰难

根据一审开庭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全国政协委员、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说,张克强等在2011年9月9日被提起公诉,法院应该在2011年12月24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而法院直到2011年12月29日才开庭审理,迄今未作出判决,因此在2011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超期羁押。

此外,张克强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多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理会,既不批准其申请,也不依法说明不批准申请的理由。

陈金龙透露,张克强被羁押后,企业经营和旗下学校运营出现了严重危机。计划投资20多亿元、位于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核心地带的华美集团香雪城商贸中心是该区商贸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华美集团第一大股东张克强被羁押,无法进行关键决策,成了“半拉子”工程,300多个商家无法如期入驻开业。陈金龙还透露,集团下属办学机构与加拿大、英国、美国和德国合办的教学项目停滞不前,纷纷陷入困境,近千名员工面临失业,学生和家长意见十分强烈。

制度完善应多方着力

企业是吸纳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相关专家认为,应当多方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利。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说,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之后,其人身、财产的保护体现出社会的文明水平。包括程序权利、证据权利、实体权利均应得到保护,这不能仅仅是一项司法原则,更应该是工作常态,应该形成这种制度落实在每一个案件当中。“盐湖收购案中,张克强被羁押三年未获判决,首先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被侵犯。”

广东国际投资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沈敏锋建议看守所设立“羁押证明”,在该证明上明确具体事由确定具体的羁押期限,由看守所直接根据“羁押证明”上的期限决定是否放人。制度有保障才能降低司法成本。 (记者 欧甸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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