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电投资本[2013]60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公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核准豁免你们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而增持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80,005,412股股份,导致合计控制该公司102,775,412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4.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们应当会同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