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昨日,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列举了6点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

与此同时,昨天上午一审宣判后,社会对该案提出了一些疑问,北京海淀法院相关也负责人作出了回复。

问:到底是强奸,还是卖淫嫖娼?

答: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从被告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一审判决书则列举了6点证据,以证实被告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1)被害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五名被告发生性关系。(2)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印证了被害人陈述。(3)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4)被告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5)被害人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6)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此外,判决书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问:这个案子怎么拖了那么久才判?有那么复杂吗?

答: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有特别的程序,例如包括核实并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个人信息保密,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测评,法庭教育,亲情会见等特殊规定,还涉及庭前会议,组织观看在案视频资料及讯问的同步录像,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同时,本案属于多被告共同犯罪,案情相对复杂,程序环节多。刑事一审案件法律规定的审限是3个月,此案是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不存在拖延的情况。

问:李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了12人的专家组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一些质疑,法院置之不理,为什么?

答:可以明确的是,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我们不得而知。我们认为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

问:有被告人当庭述说“审讯时被打”,是否属实?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答: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有同步录像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本案也不存在非法证据。

问: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大家对李家的案件是怀有“仇富、仇官、仇星”心理,有“舆论审判”的因素,法院有没有受舆论影响?

答:自我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后,每一个诉讼程序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