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2日电(记者 娄辰)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行“同工同酬”,并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任何单位不得超出“三性”岗位要求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介绍,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一直饱受诟病,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在主营工作岗位长期使用派遣工,造成派遣工占全体员工比例过高,而许多派遣工的收入仅为编制内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

(原标题:山东:劳务派遣用工开始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