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省级电网降价标准
北京1.35
天津1.35
河北北网1.35
河北南网1.04
山西0.9
山东1.17
内蒙古西部1.05
内蒙古东部1.15
辽宁1.2
吉林0.83
黑龙江0.6
上海2.5
江苏2.5
浙江2.5
安徽1.49
福建1.44
湖北1.98
河南1.3
湖南1.35
江西1
四川0
重庆1.6
陕西1.1
甘肃1.34
宁夏1.25
青海0.9
广东1.9
广西2.2
云南0
贵州0.97
海南1.35

附件二、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类别项目降价标准
点对网山西送华北0.9

内蒙古西部送华北1.35

山西送山东1.17

宁东送山东1.17

陕西送河北南网1.04

皖电东送1.49

内蒙古东部送黑龙江0.6

内蒙古东部送吉林0.83

内蒙古东部送辽宁1.2

湖南鲤鱼江电厂送广东1.9
网对网内蒙古西部送华北1.05

山西送华北0.7

山西送河北南网0.7

黑龙江送辽宁0.6

吉林送辽宁0.83

东北送华北0.6

云南送广东0.2

贵州送广东0.2

备注:

1、通过宁东直流工程送山东价格按上表所列标准调整后,有关电价相应调整。其 中,华电灵武二期、京能水洞沟、鲁能鸳鸯湖电厂送山东电量为每千瓦时0.3113元、 宁东换流站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393元,山东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4248元。

2、内蒙古东部向辽宁送电价格调整后,呼辽直流工程配套电源项目呼伦贝尔、伊敏 三期、鄂温克电厂的上网电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瓦时0.306元,辽宁落地电量结算价格 为每千瓦时0.3844元。

3、“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1元。

4、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按上表所列标准调整后,送广东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5、核电秦山联营公司1、2号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元。

6、送电价格调整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统购统销电量与 省(市)电网公司的结算价格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