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对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条例还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负责人昨日解答了条例中一些群众关心的问题。

问:近年来,内涝灾害频发,城市积水问题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问题?

答: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问:条例对加强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排水部门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是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符合有关要求,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同时,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