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0月23日电(记者明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2日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胡佳武办公室被窃听窃照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但李熠、杨凡刘阳均立即表示要上诉,证据形式、物证来源等,都是他们不服判决的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10月2日止,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采用在胡佳武办公室饮水机内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等方式,对胡长时间偷拍。随后,还以相关视频资料要挟胡佳武并提出个人政治待遇要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犯罪情节,法院一审均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据了解,作案时,李熠是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督查室干部;杨凡是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部;刘阳是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绿溪口派出所所长。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据记者旁听一审宣判时的了解,3人辩解和辩护意见主要集中以下几点:

一是认定本案有罪证据系违法收集,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二是窃听、窃照设备已被被告人杨凡丢弃,现有物证来源不明,定罪证据不足;

三是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鉴定书形式不合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不能采信;

四是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此外,被告人李熠辩解:被告人刘阳、杨凡没有参与本案,对麻阳县委书记胡佳武实施监控系其一人所为;

被告人杨凡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凡没有参与本案,其虽为被告人李熠购买了窃听、窃照设备,但不知道被告人李熠将这些设备用于对胡佳武实施偷拍;

被告人刘阳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阳没有参与本案;

被告人杨凡、刘阳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违规,立案决定书系伪造;

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相关物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证人证言等一一予以评判,均不予采纳。

据悉,“麻阳偷拍案”3名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将在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