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并答记者问。

记者问:《意见》第20条规定是不是和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有冲突,想问一下周庭长怎么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我们这次整个《意见》的精神就是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从严打击,第20条的规定应该说和先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冲突。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据最高法网站)

(原标题:最高法:防止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强奸罪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