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频频发生,如官员嫖宿幼女、校长与小学生开房、教师猥亵留守儿童等,一再冲击着社会的人伦底线,同时也突显了中国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机制的“短板”。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司法机关积极回应了公众要求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诉求。

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业务培训等途径,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如今,最高法联合最高检等部门共同发布的《意见》,正体现了当初宣示的“最低容忍”、“最高保护”的原则。

首先,对国家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必须从重严惩。比如,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先后强奸、猥亵当地未成年女性11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官员性侵幼女对社会造成双重伤害,既是摧残未成年人,又在伤害政府官员应有的廉洁性。所以,《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作为七项从重量刑的情节之一,依法严惩。

鉴于教师、校长、幼儿园保安等屡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所以《意见》也将教师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的作案,一并列为从重情节。唯有严惩犯罪,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最高限度的保护”。

其次,《意见》解答了处理此类案件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实施从严推定,“举轻以明重”,体现了对犯罪的“最低限度的容忍”。

比如,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但“怪叔叔”总会狡辩说:“不明知”对方是幼女。怎么办?《意见》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习惯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明知”对方是幼女。再如,“坏老师”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此《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算“当众强奸”,起刑点被提升为10年。

第三,《意见》通过创造性的能动司法,积极构建未成年人的保护网,但相关配套制度还要跟进,功夫还在法庭之外。

比如,《意见》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即使适用缓刑,也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等场所。使用“禁止令”这一新型司法工具,对特定的危险人群做特殊预防,这是进步,但公安机关能否积极安排警力,保护“禁止令”完美实施?这才是考验所在。

再比如,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如此规定,司法层面上的问题是解决了,但现实却是撤销父母的监护责任之后,鲜有地方民政部门能履行监护责任的。这方面还需要国家层面的统筹,逐步设立未成年人庇护中心,承担起社会抚养的责任。

要真正解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状况,就要构建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标准,积极预防犯罪、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机制。这次最高法等联合发布的《意见》,正在将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从事后处罚,向积极预防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