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孙军工在昨天的发布会上称,我国刑法对不满14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14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佟丽华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2009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在340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68%。其中,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39件,在学校发生的案件有50件,这类案件有两个明显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农村处于高发状态,有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二是高比例的老师、校长性侵害,在统计中占到校园性侵害的70%。”

今年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案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挑战了民众对公职人员道德底线的期望,败坏了社会风气。佟丽华认为,“《意见》第21条的规定,可以加大打击力度。”

孙军工表示,一些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考虑校园、教室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