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和二次伤害。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 (/图)

10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意见》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

当天下午,四部门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阐述意见中的条文的同时也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今年截至10月,全国就有25起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被曝光,其中5月份多达4起,被称为“黑色5月”。

据了解,《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意见》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专家:《意见》冻结了“嫖宿幼女罪”

针对目前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理由,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的状况,《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而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了加大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20条、第21条还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均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针对有媒体对此条规定和刑法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有冲突的质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回应称,第20条的规定应该说和先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冲突。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也就是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冻结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

从《意见》可以看出,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运用限制非常明确、细化,“只要是幼女,不管犯罪嫌疑人知道不知道,有没有金钱交易,将一概以强奸罪论处。”而“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则将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洪道德表示,“如果要废除‘嫖宿幼女罪’,要通过全国人大,两高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的《意见》对这个罪名的使用进行了种种明确限制,冻结这个罪名的意图很明显。”

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据人民网报道,《意见》第14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性侵害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权利,《意见》强化了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进展的告知义务及帮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特别是《意见》第17条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这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被害人不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时,代表被害人出庭陈述意见,从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司法审判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

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据《新京报》报道,《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