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市场双方的声音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长期以来,市场上商家习惯“我说了算”,不公平交易导致的纠纷比比皆是,消费者维权困难。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此,消费者和商家都怎么看?

【新法看点一】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新修订的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消费者说】在北京某外企工作的宋女士认为,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毕竟是弱者,发生纠纷往往求告无门,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商家反映】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航空运输业的格式合同是通过政府审批的,我们应该不断地在审批过程中向政府去报批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精神的条款。欧盟有一个“261条款”,一旦延误了几小时必须赔钱,这些内容我们都在接纳,包括大家比较关心的延误和超售。

【新法看点二】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24年前的存单需要兑现时被告知存单已经失效,银行方面称当时已在营业厅门口张贴了公告。新修订的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费者说】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秋女士认为,银行贴一个公告就认为已经告知储户,单方面中止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伤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消保法对这种违规的声明已经作出了规定,关键是银行能不能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在法律的督促下改变“霸王思维”,将自己真正定义为服务者。

【商家反映】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在业务规章制度和法条中全面渗入消费者保护理念,从客户角度出发,维护客户利益为先,我们内控制度和合规经营管理就是法律对银行经营管理的体现。

【新法看点三】深圳的林先生新买的某品牌液晶彩电没用多久就出现故障,三番五次维修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林先生要求退货却受到商家阻挠。新修订的消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消费者说】北京某出版社职员陈小姐说,过去买东西如果出现问题退换货很麻烦,商家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诿,还有一些商品不能实现“三包”。新消保法如果能让商家对所有问题产品都“痛快”地退换货,对消费者无疑是个好消息。

【商家反映】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治说,我们赞成“后悔权”写入新消保法,这不但对于消费者保护有好处,对于提升整个电商行业的品牌形象也具有积极意义。

【新法看点四】消费者许小姐在网上购买了化妆品后,一直有各种化妆品广告的电话短信骚扰她,许小姐怀疑是这家网站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所致。在新修订的消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消费者说】湖南消费者张先生说,现在什么都搞实名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很轻易地被经营者掌握。大到买房、买车,小到用手机下个软件聊个天,消费者总是不得不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给经营者,然后莫名其妙接到各种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消保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规定,我作为消费者是衷心欢迎的。希望法律可以落到实处,让消费者不用天天担心“背后的眼睛”。

【商家反映】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治说,在个人信息的问题上,我们公司一贯非常关注,产品从设计到运行各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参与采写记者吴晶晶、罗沙、史竞男、苏雪燕)

(原标题:新消保法强调商家义务 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