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仁在宣判现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1月1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货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时任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缉私队队长的徐为民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据中新网报道,田学仁接受的最大一笔行贿款,是来自吉林紫鑫药业前董事长郭某某的。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紫鑫药业公司董事长郭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经营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美元共计178万,折合人民币1217.0862万元。据悉,田学仁案发后,郭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并被监视居住。

田学仁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时表示,官越做越大之后由于私欲膨胀,思想放松,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最终成了人民的罪人。被羁押的这段时间,他深刻反省了这些年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非常后悔。他说,他已经66岁高龄,并真诚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学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田学仁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时当庭认罪

综合前述中新网及《北京晨报》10月11日报道,2011年11月5日,田学仁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7月6日,中纪委开始对田学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检查。经查,田学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收受礼金,其中有的问题涉嫌犯罪。随后,经中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田学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7月6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9日正式批捕。

由于田学仁案发前已是副部级官员,且常年在东北地区担任要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检方负责田学仁一案的查办工作。

2012年12月19日,他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检审查起诉。2013年9月3日,田学仁被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田学仁受贿1919万余元。

田学仁当庭认罪,并表示愧对党和国家的培养。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田学仁,男,1947年10月生,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曾任吉林省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197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东北师大函授毕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历任通化市起重机械厂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厂长;通化市委副书记;通化市纺织厂厂长;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1985年任吉林省民政厅副厅长、1991年1月任吉林省民政厅厅长;1994年3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1997年任吉林市委副书记;1998年任吉林市委书记。2001年1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延边自治州委书记;2004年12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吉林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七,八,九届吉林省委委员;2008年2月起任吉林银行董事长。

来源:南方周末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