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近日,我读到两则令人心酸的消息。一则叫做“悬崖边的上学路”,讲的是重庆市彭水县羊头铺区的一群孩子,每天上学都必须经过一条长约10公里的路,一路上非但没有灯光,中途还有坡度接近90度,落差200米,最窄处仅10厘米的陡峭悬崖。孩子们每天早晨5点30分打着火把出门,走两三个小时才能到达学校。另一则讲的是湖南麻阳县留守儿童走倾斜钢绳桥上学的事。这些孩子每天上学要经过一座桥面倾斜度达45度的铁索桥,他们手扶着桥两边的钢绳小心翼翼地过桥,而桥下是潺潺流动的河水。

对于这两则消息,我所见到的舆论都在感慨一番孩子们上学路的艰难之后,呼吁当地政府要重视上述情形。但在我看来,无论对“悬崖边的上学路”,还是“倾斜钢绳桥上学”,都不能只停留在呼吁政府部门重视、加以解决的地步,而应启动对政府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问责,进而建立起防范这类事再次发生的机制。

众所周知,针对学生上学难的问题,我国已出台专门的文件与规定,要求予以解决。问题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执行。比如,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要求:“农村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既然有此规定,那么请问各地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了这一意见?从以上两则消息看,重庆和湖南的有些地方显然没有落实这一意见。这是不是应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果不追究,上述《意见》的权威性何在?

早在2008年,重庆市就曾对初中小学就近入学作出量化规定:城镇小学生上学步行不超过25分钟,城镇初中生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农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请问彭水县的相关部门,对于媒体报道的孩子要走10公里的山路,走两三个小时才能到达学校的情形,该做何解释?重庆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规定,追查彭水县未落实规定之责。

目前,我国已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据报道,目前全国有30万所中小学校,专兼职督学有5万多人,教育部要求按一人负责5所学校配备督学,今年年底前,全国所有中小学校都将在校门口挂上本校“督学”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群众对学校有意见,可以直接给督学打电话。彭水与麻阳两地的督学难道不知道自己辖区内学生的上学之路如此艰难?这些学校的督学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是不是也该追究督学失职的责任?

其实,我国很多教育的问题,包括乡村学校的建设、发展问题,各级政府早已出台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没有得到落实,而不落实也没人追究。在此情况下,问题必然不能被真正解决。

要让这些已出台的规定得到落实和执行,唯一的办法,就是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才能让规定免于成为一纸空文。我认为,省市一级的人大应当承担起问责的职责,对地方政府部门不保障投入、没有做到让学生就近入学、督学不能做到真正的教育督导进行问责。当然,地方政府可能抱怨称缺乏资金,无法解决就近入学保障问题,那么,就应该在制订规定时,对经费保障体系加以明确。比如,就是否通过省级统筹来提高乡村学校的办学标准、解决一些地方办学条件薄弱的问题,如果在制订规定时没有明确经费来源,此后地方就极有可能以此为借口不落实规定。

除严格执行现有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教育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应赋予家长参与学校选址、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办学的权利,如果家长的意见被排除在教育管理、决策之外,单纯由地方教育部门说了算,那么学生的权利是不会被真正重视的,艰辛的上学路就是受教育者权利被漠视的真实写照。事实上,如果不建立教育民主决策机制,使受教育者参与地方教育的发展决策,改变现有教育资源的配置体系,教育公平就难以实现。建立教育民主决策机制,将是比上学路更艰难的一条路。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