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一家装修公司将一个预定2个月工期、合同价款才7万元的室内装修工程,花了近一年半时间才做完。该装修公司为自己的做事拖拉付出了很大代价,仲裁部门介入调解后,该公司向房屋业主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了事。

2011年,家住汉阳的孙婆婆,在江岸区花桥二村某小区购得房屋一套。这套房子是她给儿子结婚用的。 2012年2月,孙婆婆找到一家装修公司给该房屋装修。孙婆婆与该装修公司约定,施工时间是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5月20日,工期为60天,合同价款7万元。但因装修公司单方面的原因,这套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历经无数次返工与重新装修,直到今年9月10日,该装修公司才完成整个施工。

因为装修公司延误,孙婆婆的儿子和儿媳结婚时,没能在婚房中住,而是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儿子多次埋怨孙婆婆找的装修公司不靠谱。

孙婆婆也很恼火,遂按照合同约定将该装修公司告到了武汉仲裁委员会,要求该装修公司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及赔偿她家损失共10万元。

在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该装修公司一次性向孙婆婆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付坚是孙婆婆请的代理律师,他认为,装修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施工,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致使孙婆婆的儿子、儿媳在外面租住房屋,对孙婆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装修公司应当赔偿这个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