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房产赠与无公证,法院认定过户违法,但不应撤销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实习生 胡映蓝)13年前,弟弟将老家旧房赠与姐姐,姐姐到房产部门办了过户。如今,房价疯涨,弟弟后悔了,想要回房产,便状告武汉市房产局违法办理过户。法院审理认为,房产部门办理过户行为确属违法,但赠与关系成立,不应撤销。

弟弟赠房11年后后悔了

1980年9月,新洲仓埠街的张某拆除其父辈房产,原基翻建了一幢三间平房。

1989年,张某及其妻子柳某因工作原因搬离原房屋,张某的姐姐张萍(化名)入住该房屋。后张萍分两次支付给张某2.2万元(双方对该款项性质有争议,一方称属前期租金,一方称是购房款)。

2000年5月27日,张某、柳某向张萍出具“捐赠书”一份,载明“自该捐赠书签字之日起,该房屋归胞姐张萍所有,同意办理房产过户给张萍”,并将该房屋房产证交给张萍。

2001年10月8日,张萍向新洲房产局(武汉市房产局派出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交了该房屋的房产证、户口簿复印件,张某、柳某出具捐赠书和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次年1月10日,新洲房产局为张萍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2011年,张某、柳某见房价持续上涨,后悔将仓埠街的房子赠与姐姐,随后与张萍因该房屋发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产部门违法办理过户,要求撤销张萍取得的房产证。

法院认定房屋赠与关系成立

新洲法院先就房屋赠与关系进行审判,确认了房屋赠与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行为基于民事赠与行为。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权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持双方共同办理的‘ 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证、契证,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中,房产部门未要求张萍提供赠与公证书,也未要求张某、柳某共同到场或者提供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房产局为张萍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核发的房产权,其行政登记程序违法。

虽然房产过户违法,但张萍已依据捐赠书,与张某、柳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关系,经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房产过户行为未侵犯张某、柳某的权益。法院认为,综合房屋赠与法律关系、行政程序便民效率原则等因素,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不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