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22日电(记者贾立君)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获悉,自12月1日起,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撤销此前的“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这一新举措,旨在堵截腐败分子逃避党纪国法追究的漏洞。”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温树忠说,尽管2001年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了廉政账户,为干部提供了主动上缴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礼金的渠道,给干部提供了一个主动纠正自身错误的机会,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弊端。

温树忠说,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有的腐败分子收受了多笔款项,却只上缴部分款项,一旦哪方面问题暴露,就拿部分上缴款项的事实及凭证做“挡箭牌”,企图蒙混过关。

“实际上,廉政账户每年注入的资金很有限。”温树忠说,因为干部将收受的礼金存入廉政账户时,可以填写实名,也可以填写化名,还可以不出示身份证;存入资金后,银行为其出具的收据可以作为拒收凭证,今后有关人员上缴违规收受资金需实名登记,并说明违规资金来源,这样可以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提高廉政意识;同时也有利于纪检部门迅速准确地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内蒙古纪委监察厅已于11月18日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从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撤销廉政账户,并将存款全额移交同级财政部门;12月2日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设立此类账户。在撤销廉政账户前,凡主动将收受的礼金、贿金以及其他不合法收入存缴到廉政账户的,仍按原规定政策处理。

(原标题:内蒙古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