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30日电(记者许雪毅)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将在福建受到追究,影响到相关人员的选拔任用。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9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不顾地方实际和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为解决机关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等,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根据《条例》,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作风粗暴等,将被给予效能问责;机关决策失误、作风松散、弄虚作假等,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给予效能问责。

《条例》规定,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

根据《条例》,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被上级机关效能问责的,应当作为所在机关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原标题:福建为机关效能工作立法 吃拿卡要、推诿扯皮将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