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2月1日电(记者周慧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当前,海南省管辖200万平方公里相关海域。《办法》明确,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海南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原标题:海南: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管辖水域作业需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