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下旬,南充市城管执法局纪检组长冯某被网络举报其女儿在未满14岁时便出资6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农业合作社,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热议。

《华西都市报》记者近日从南充有关方面获悉,此事已有新的进展,当事官员冯某确以女儿名义用6万元入股合作社,现已被党内警告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网上反映涉及的当事人冯某,2012年9月至今任南充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

据南方周末网11月18日报道,冯某当时接受采访称,举报人王某是自己的外甥媳妇,也是涉事农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王某建立合作社时由于缺少资金找自己借钱,他又找到了好友伏某,伏某同意出资,但为保证资金安全要求冯某担保并以冯某女儿的名义入股,于是冯某在合作协议上代签了女儿的名字。“我不是合伙人,更不是股东;以女儿名义替实际出资合伙人伏某做担保。”

冯某称,“王某经营不善,想赖掉我朋友那6万元。”

在南充经营店铺的伏某也证言称6万元是自己出资的,与冯某女儿无关。

据前述《华西都市报》报道,经调查,2012年2月,冯某外甥媳妇王某与另外两人合伙在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成立嘉陵区中泓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某为法人代表。同年3月,因经营管理上的分歧,另两人退出合作社。同年5月13日,冯某在其外甥及外甥媳妇王某的邀约下,投资6万元并以女儿的名义与王某等二人签署《入伙协议》。2013年3月2日,因经济纠纷和经营管理上的矛盾,3人协商后签署了《退伙协议》。

纪委监察部门认定,冯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投资农业专业合作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11月28日,南充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冯某党内警告处分,按程序调离现工作岗位。

截止本网发稿时,南充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仍保留冯某作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信息,据介绍,其工作内容是负责法制、城管爱卫、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综治、信访、维稳、矛盾纠纷大调解和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分管城管爱卫科、法制科。联系开发区分局。

当下,公务人员经商办企业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据《华商报》11月14日报道,11月中旬,有人实名向咸阳市纪委举报,三原县公安局副局长孟晓锁出资120万经营三原惜字恒丰菜市场。

据了解,该市场是国家农业部绿色蔬菜定点市场。

在被确认其经商办企业之事属实之后,孟晓锁被免去了副局长职务。其被人实名举报经商办企业一事三原县纪委已立案调查。

据三原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介绍,孟晓锁于2006年起经营该蔬菜批发市场时,任城关派出所所长,今年3月任职三原县公安局副局长。在其被举报之前,县公安局并不知道其经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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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