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确立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思路,明确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营的原则。《办法》出台后,将会有一些由企业、民间资本主办的征信公司浮出水面,这样会使整个征信业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同时也会提高征信业整体运行效率。

记者万荃我国征信业管理制度健全化再次迈出重要一步,继今年初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后,人民银行近日又颁布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对《条例》的细化和补充。这标志着我国征信管理制度框架浮出水面,日渐明晰。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但是,征信体系是一个长链条,征信业只是其中的一环。在规范征信业发展的同时,从完善整个征信体系建设的角度看,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如法律法规的完善,征信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的界定,等等。《办法》的颁布实施可谓恰逢其时、众望所归。

建设有分工、有竞争且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体系,就必须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增值服务等环节建立一批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又能发挥规模效益的征信机构。在征信市场上,征信机构既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也是信用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经营征信业务性质的不同,征信机构包含两类,即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目前,急需从我国征信需求入手,构建各具特色、平等竞争的征信机构发展格局,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机构发展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征信涉及个人隐私,故征信机构由政府主导经营还是市场化经营一直存在争议。《办法》确立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思路,明确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营的原则。

由于《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对各类资本、各类机构进入征信市场持开放态度,无疑将使征信服务更加具有竞争性和包容性,有利于提升行业本身的效率。郭田勇进一步解释说,《办法》出台后,将会有一些由企业、民间资本主办的征信公司浮出水面,这样会使整个征信业更加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同时也会提高征信业整体运行效率。

在郭田勇看来,《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优化市场主体格局。同时,市场化运营的思路将更加注重征信机构培育,引导各类征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形成适度市场竞争,在竞争中优化市场格局。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将做强做大,逐步形成有市场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此外,随着未来市场的开放,将会有更多的征信机构相互竞争,就能给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提供更充分、更全面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金融质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还能扩大未来消费,因为银行征信很大程度上是为个人提供消费信贷时需要信用信息,这样就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扩大消费、提升内需创造了一个更好的条件。

《条例》对以上两类不同的征信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根据规定,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须经审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仅需备案。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此外,央行强调,《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业内专家表示,严格管理征信机构的解散、破产等退出事宜,确保征信机构退出市场后其信息数据库的安全处理。《办法》将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业内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征信业监督管理,加快制定《条例》配套制度。在制定《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应陆续研究制定“个人征信业务管理规定”、“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管理规定”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规定”等,以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实施,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