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债行为。《通知》自本月16日起施行。

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保持国有控制力。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权后,原则上国有控股地位应当保持不变。

《通知》又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同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均不低于公司发行债券1年的利息。而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2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通知》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公司所持特定公司股份的债券。

录入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