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3]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公布第三批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处理企业名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