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史竞男)行政诉讼法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法。这部法律自1989年出台后,经历了20多年的司法实践终于迎来首次修改。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诞生了。这部总共75条的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分别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期间、诉讼费用等12方面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这个80条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制定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相继出台,我国行政立法逐步完善。

(原标题:行政诉讼立法司法重要历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