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同一岗位上工作了8年,只因自己“临时工”的身份,始终换不来一份劳动合同和社保。近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单位为其补签劳动合同并补办社保,但由于双倍工资申请仲裁时效已过,不予支持。

30岁的唐明(化名)是蕲春县漕河镇人,2005年5月进入湖北某渔场工作至今。但作为“临时工”,他不仅工资待遇比其他在编同事低,单位也从未为他办理社保,也没签过劳动合同。

2009年,渔场应政策需要进行改制。2011年5月,渔场成立渔业公司。然而,这次公司仍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他多次找渔场交涉未果。近日,唐明找到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渔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办自2005年入职以来的社保,还索赔双倍工资38万元。

仲裁委查明后认为,根据法规,改制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渔场改制后即2009年1月1日至今,唐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裁决该单位为唐明补办此时段的社保及同工同酬的差额工资1200元,并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唐明提出的双倍工资补偿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限,遂予以驳回。

■法规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