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