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基金市场各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近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 在该所上市、挂牌的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应当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1000元;赎回和转托管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上交所指出,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托管,分别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转托管”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此外,该办法指出,投资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提交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托管申报。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托管申报,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赎回或转托管;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转托管,但不得卖出。开放式基金上市后,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

作者: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