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计划于1月20日进行网上申购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石英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603688)昨晚发布公告称,高纯石英砂专利权诉讼案被申请再审。不过,石英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士斌早已就该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作出了担责承诺。石英股份IPO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均认为,该事宜不会对石英股份IPO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石英股份昨晚的公告显示,近日,石英股份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上市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山”)发出的《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函告》,江苏阳山称其起诉石英股份专利侵权一案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资料显示,2012年6月,江苏阳山起诉金坛市光源石英坩埚有限公司(编注:石英股份的客户)、金坛市酿造机械有限公司(编注:石英股份的客户)及石英股份,诉称该等被告侵犯其高纯石英砂提纯方法和生产装置专利,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共计8328.99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2012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认定江苏阳山起诉石英股份侵犯其专利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定驳回江苏阳山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2012年11月,江苏阳山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江苏阳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定由江苏阳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石英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士斌于2012年7月出具书面承诺,如果石英股份因本次侵权案件最终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石英股份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其将承担石英股份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中信证券和中伦律师经核查后均认为,截至公告出具之日,石英股份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仍正常开展,其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专利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江苏阳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其诉石英股份等专利侵权的再审事宜,对石英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石英股份也在昨晚的公告中表示,据陈士斌承诺,若上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且终审判决石英股份败诉,则陈士斌将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石英股份的生产、经营受到该诉讼的影响较小。

资料显示,石英股份主营业务为石英制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主要产品为中高端石英管、石英棒,高纯石英砂以及包括石英坩埚在内的其他石英制品。

此次IPO,石英股份拟发行新股和发售老股合计不超过5595万股,其中老股数量不超过1380万股。拟募资51434.9万元,用于高纯石英管石英棒项目、高纯石英砂精细加工项目和技术中心项目。其计划于1月16日确定发行价格,1月20日进行网上申购,1月23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