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月18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下称《规范》)日前公布。《规范》明确规定旅行社招徕旅行者安排购物点、自费项目的操作规范,双方需要书面订立合同,地接社及其导游不得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一日游”不得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景区内导游不得安排购物场所。

《规范》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双方议定且以书面正式订立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补充合同应当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

旅游者不同意参加组团社安排的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组团社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不得提高旅游费用或者另行收取费用。受组团社委托的地接社及其导游不得在委托合同外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或协议,用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旅游业务的,招徕旅游者时,旅游合同中不得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地接社不得指定安排景区内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游览景区时交由景区内导游提供导游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景区内导游不得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景区内导游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旅行社、导游从旅游者购物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海南旅行社安排购物点需与游客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