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记者崔清新、白阳)近年来一系列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再挑战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监护制度。

由于受宗法家族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缺乏对涉及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干预。失之于空、失之于软,是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病灶”。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少规定已经落伍。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针对未成年人确立了基本监护制度,但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不少国家,父母失职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背后所要表达的理念是:父母应当履行监护教养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父母疏于或不当履行监护教养责任有关,那么法律将会以“严肃”的方式教他们怎么样做父母。这是未成年人法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法的特色和“罪责自负原则”的例外。

一个国家对待孩子的态度,决定一个民族的未来。现代社会,“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已成为国际准则。当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就要对其“动真格”。

我国抓紧出台制定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无疑是应时应势之举,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

(原标题:法律要对失职监护人“动真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