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1日再次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以震慑犯罪分子,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包工头”徐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2年12月27日,张某亮等农民工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新东方首府A区水电工程“包工头”徐勇拖欠73名农民工工资119.5万元。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实。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承包人侯维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9日,李某等42名工人到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海城市八里镇滑石矿二采区承包人侯维金拖欠工资。

经查,侯维金招用李某等42名工人于2012年5月至11月17日在该采区工作,累计拖欠工人工资共计36万元,且其拒不配合调查并逃匿。

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侯维金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安徽省合肥华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蚌埠市南山郦都工程项目农民工向蚌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工资。

经查,在工程建设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姜家彪仍以业主工程款不到位等理由拖欠150多名农民工工资560余万元。

经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姜家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王某等人投诉,反映合肥环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滁州市中都大道水稳施工项目负责人武有志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不知去踪。

经查,武有志恶意拖欠王某等7名农民工工资20.8万元。经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武有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包工头”曹小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2日,数名农民工到福建省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连江县“浦口—晓澳”“坑园—可门港”两条110KV线路劳务工程“包工头”曹小兵拖欠工资。

经查,曹小兵未支付30余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且在其承诺支付工资日即10月12日失踪,下落不明。

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小兵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包工头”袁学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23日,张某等18位农民工向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公务楼工程项目“包工头”袁学红拖欠工资。

经查,袁学红拖欠张某等18位农民工工资60870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学红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学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荷城凌美手袋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2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凌美手袋厂全厂员工到高明区人社局投诉,反映该厂严重拖欠员工工资。经高明区人社局查明,该厂拖欠46名员工2012年7至12月份工资共计194357元。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黎伟亮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祥宝鞋材加工店、祥宝鞋材加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0月10日,广东省四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反映四会市东城区祥宝鞋材加工店、大沙镇祥宝鞋材加工厂共拖欠98名员工工资539726余元。

经查,被投诉两家单位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能祥,黄能祥在未完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于10月9日晚离开四会市后下落不明。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能祥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黄能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提起公诉前,黄能祥及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可从轻处罚。判处黄能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工头”李增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1月19日,段某等4名农民工到甘肃省敦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敦煌市天河御景苑工地水电安装“包工头”李增辉拖欠其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工资,并提供了李增辉书写的7张工资欠条等证据材料。

经查,李增辉仅支付了段某、陈某2人的工资,未支付其他2人的工资43700元。

被告人李增辉被敦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包工头”刘启吾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11月21日,彭某等25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九家湾“马德里春天商住楼”地下车库电器施工“包工头”刘启吾拖欠工资。

经查,刘启吾拖欠彭某等25名农民工共计164011元。法院审理并宣判:刘启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标题:人社部再曝光10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