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据媒体披露,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称,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监护权。”

近年,“南京幼女饿死家中”等虐待、忽视儿童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深深地触动了社会的良心。民众一再呼吁政府相关机构剥夺一些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还孩子一个安全健康的童年。这次最高法、民政部等部门的举措和表态,是对民间关切的回应。

问题是,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易,但失去监护的孩子怎么办?这更是对政府责任的考验。其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司法程序以及救济制度,需要决策层做出详细应对,需要财政有更大的投入,绝不能“一剥了之”。

目前,中国关于解除监护权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民法通则》,一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前一部法律主要基于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监护权的解除和变更,后一部法律才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2年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引按:即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该法虽经两次修订,这一规定并未有大变化。

但这一规定更多是一种“宣示”,内容却极其含糊。比如什么算“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能沾边的教育、民政部门、共青团等“有关单位”都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去起诉。又比如,如何“另行确定监护人”?如果除父母之外没有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怎么办?是否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法律依据何在?剥夺监护权,是否意味着切断孩子与父母的一切法律关系?如果是,那么,将来父母是否永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父母自身将来的赡养、子女继承其财产等问题又如何处理?失去监护的孩子,毕竟不是“孤儿”,能否被收养?如果父母真心“改悔”,能否依法讨回监护权?等等。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事关孩子的一生,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绝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法条能解决的。所以,上述法条沦为“沉睡条款”并不令人惊奇。早报评论员检索相关法律资料库发现,自这部法律施行以来的二十多年里,从来没有“有关单位”据此起诉剥夺过失职父母的监护权。

在剥夺监护权之后,又涉及孩子的临时寄养、正式收养问题。而救济孤儿的投入,又是民政部门的短板。一年多前,河南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的一把大火,导致7名儿童惨死,才照亮了中国基层儿童福利状况的黑色一角:堂堂中部一县,居然没有一座孤儿院,一县孤儿全靠民间人士袁厉害一人的不正常“监护”。要剥夺一些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就意味着政府要承担起养育这些孩子的责任,这是需要政府拿出真金白银的。

此外,中国还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相关成熟处理机制,比如对儿童被虐待现象的强制举报制度:由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初步调查,设立紧急监视机构用于临时安置孩子,随后会有72小时初步审理、永久性终止父母权利等完整司法程序。

总之,这次政府决心激活法律,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纾解了民间对一系列严重践踏儿童权益事件的集体焦虑,捍卫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成败的关键还在于,一是健全相关机制,不让儿童权利落空;二是政府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拿出真金白银和“捡烫手山芋”的执法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