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办理流程

沪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等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早报记者 臧鸣

昨天,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沪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办法》中同时规定,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公布的《办法》依照了上海市政府于2011年12月印发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目的在于规范沪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办法》所称的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根据《办法》,沪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沪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办法》明确,沪籍人员中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沪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此外,《办法》还指出,房屋出租人应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报告。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沪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将由市有关部门根据该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