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为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部于当天公开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未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将规范机关单位编外用工

据悉,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并未纳入《规定》适用范围。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例如,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之和)的10%。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规定》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规定》还明确,被劳务派遣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