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李云龙)互联网是最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新的交流和表达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在中国快速发展。1997年,中国上网计算机只有29.9万台,上网用户数仅为62万。到2013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已经发展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国家对互联网建设的积极投入,为民众提供了发表言论、表达意见的新渠道。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网络表达和言论自由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详细列举了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9类信息,具体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针对网上诽谤等有害言论泛滥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如何把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适用于网络言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意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可以提起公诉。

中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规范了网络秩序,促进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2000年,中国仅有27289个网站,到2013年12月已经发展到320万个,2013年全年增长52万个,增长率为19.4%。根据2013年12月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报告,互联网成为网民首要信息来源和表达工具,网络新闻用户4.9亿,网民使用率79.6%;即时通信用户5.3亿,网民使用率86.2%;博客/个人空间用户4.3亿,网民使用率70.7%;微博用户2.7亿,网民使用率45.5%;社交网站用户2.77亿,网民使用率45%。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成为塑造社会舆论关键因素。在中国社会现实条件下,互联网言论在某种程度上有民意表达的意义。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政议政、沟通交流、获取知识的重要平台。各级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规都要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互联网为政府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提供了重要渠道,网络民意为政府科学决策、民生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

有边界才有秩序,有底线才有自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只有建立在秩序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它的开放、自由,也只有在有序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充分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建立网络交流和表达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其实是各国治国理政的重要课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赌博、色情、暴力、诈骗、造谣、黑客等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威胁公众合法权益。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和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有害信息泛滥,反而会阻碍互联网自身的发展。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各国政府都有责任打击各类网络犯罪。

(原标题:署名文章: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