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平(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图片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新华网广西贵港2月13日电(记者张周来、潘强)备受关注的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13日9时许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中,被告人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夫妇击伤,怀孕的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务人员开枪射击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人家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同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胡平经济赔偿123万余元。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平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疑似米酒中毒影响神经意识、争执中过失致人死亡等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胡平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并就民事诉讼部分提出和解。受害人家属不接受道歉,也不同意和解。

经过5个小时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原标题:广西平南民警胡平涉嫌持枪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