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2月18日电(记者毛一竹)凌晨两点,一名躺在高架桥上的男子被两辆车碾过致死。17日,记者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死者母亲将保险公司和其中一名肇事者所在公司告上法院,诉请赔偿6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确定赔偿死者31万元,损失由两名肇事司机共同分担,因其中一人是快递公司货运司机,事故损失从交强险赔付;另一名肇事司机逃逸,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逃逸方查明后再另行主张。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凌晨2点,司机黎某驾驶着东莞某速递公司樟木头分公司的送件货车经过东莞市塘厦镇某高架桥,上桥之际对面车辆刺目的远光灯迫使黎某稍偏了点方向,会车后黎某回正方向继续前行。直到第二天中午,黎某被传唤至交警部门,才知道就在上高架桥的路中间横卧着一名中年男子向某,在黎某车辆离去后另一车辆碾压过向某,向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的视频录像发现,在事故发生前的十几分钟里,该名中年男子从远处摇摇晃晃地走进视频监控范围,之后慢慢倒在了事发路段。事发路段的路灯比较昏暗,陆续有不少车辆经过,只有黎某和另一小车碾压过该名中年男子向某。经多方调查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司机黎某和另一无法查清的车辆司机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司机黎某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向某的母亲一纸诉状将司机黎某、车主某速递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三者赔偿全部事故损失63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某所在的东莞某速递公司樟木头分公司和黎某本人都表示,黎某事发时是在从事职务工作,虽然审理过程中,樟木头分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但是该速递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和速递公司对于死者向某的母亲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存在异议,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定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数额证据不足,按照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21万余元,双方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加上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赔偿金额共计31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基本的经济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故损失应由已查清的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先行赔付,再由无名氏一方车辆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而超出上述两份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因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司机黎某与无名氏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与无名氏的碾压行为共同造成向某死亡的损害结果,黎某与无名氏之间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因此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再扣除向某自行承担的20%,黎某与无名氏对向某的损失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广东一男子半夜横卧高架桥被两车辗压致死 法院判令司机均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