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宁波2月18日电(记者郑黎)浙江省宁波市一男子卢某驾驶无牌超标电瓶车撞死行人,由于电瓶车生产厂家未对电瓶车的“超重”“超速”予以标注提醒,负有连带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驾驶人和厂家共同担责。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住宁波市北仑区的卢某骑着电瓶车去工厂上班。在经过一小区附近时,卢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一人在行走,因当时电瓶车速度较快,卢某来不及刹车,直接将行人邹某重重地撞倒在地。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卢某害怕担责,叫来了救护车之后就逃逸了。

第二天,卢某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公安部门将卢某的肇事电瓶车送往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不合国标的违规产品。于是,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事故来处理,认定这起事故系由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卢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卢某和死者家属协议赔偿50万余元。但是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厂家所生产的电瓶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便将厂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自己损失50万余元。

厂家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瓶车,不受一般电瓶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事故的发生与电瓶车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某的肇事电瓶车不合国标,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遂判令电瓶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经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原标题:宁波一超标电瓶车撞死行人 驾驶人和厂家被判共同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