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日本媒体爆料,日本海上保安厅突然向那霸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中国船长赔偿日方船只修理费1429万日(约合人民币85万)。理由是在2010年9月7日中日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中,“闽晋渔5179”号船长詹其雄驾船“撞坏”了海上保安厅两艘巡逻船。为配合这次“诉讼”,海上保安厅还公开了“证据”,即中国渔船与海上保安厅巡逻船相撞的视频录像。引起中日关系骤然紧张的“9.7”撞船事件已经过去了3年多了,为何日方还揪住不放,不断旧事重提?

据称,本次提起诉讼是由于之前同中方船长反复交涉11次无果,日方无奈只能在诉讼有效期到期即2月20日之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的举动实在可笑,又可怜,更可悲。稍微有点政治头脑和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发生的中国福建渔船“闽晋渔5179”号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1管区巡视船“与那国”号和“水城”号巡视船碰撞事件,使中日关系骤然紧张和出现大倒退,责任完全在日方。今日旧事重提,只能将包括巡视船在内的日本肇事者的非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暴露的更加彻底和清晰,日方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日本海上保安厅再次向地方法院起诉詹其雄船长要求赔偿修理费,至少犯了以下三个原则性的错误。

一是对碰撞事件性质认定的错误。众所周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钓鱼岛周边海域是中国的管辖海域。中国渔民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捕捞是在传统疆域上的习惯作业,天经地义,无可非议。日本公务船无权干涉,相反海上保安厅的武装巡视船对我“闽晋渔5179”号渔船围追堵截,违反《和平宪法》第九条在国际争端中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明文规定。

一言以蔽之,日本海上保安厅自上个世纪70年代初对我国钓鱼岛附近海域实施所谓的“领海警备”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中国海洋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此,日本巡视船“与那国”号和“水城”号对我正常作业的福建渔船“闽晋渔5179”号的干涉和干扰是非法勾当。至于之后发生碰撞事故,勒令我渔船停驶,大批保安管登船检查,并以涉嫌违反日本《渔业法》和妨碍公务罪抓扣我渔船和逮捕詹其雄船长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万幸的是,日本政府不久认识到,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在有争议的钓鱼岛海域抓扣中国渔船和逮捕船长属于非法行为,9月13日放还渔船及其14名船员,9月24日冲绳县地方检察院下令“无罪释放”船长詹其雄,25日凌晨詹船长乘包机回国。至此中日钓鱼岛附近海域撞船事件已经结束,留下的只是日本海上保安厅需要深刻反思和反省。自冲绳地方检察院下令“释放”詹其雄船长一刻起,表明日方承认海上保安厅第十一管区下属的两艘巡视船抓扣我渔船和逮捕船长属于非法不当行为,从而证明日本政府认识到其巡视船对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的所谓“领海警备”也是违反《和平宪法》的。在这个大前提下,日方提出所谓保留对詹其雄船长处分的权利,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自相矛盾的,完全是原则性的错误认识。

二是对碰撞事故责任认定的错误。日本海上保安厅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詹其雄赔偿船只破损修理费用,就好比一个小偷在行窃时与主人发生争执受了伤,之后自己在承认行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求被窃家庭的主人赔偿小偷入院治疗的医药费,真是滑稽可笑之极。

更加出人意料的是,海上保安厅还竟然拿出2010年9月7日经过编辑了的现场拍摄视频作为证据,以此证明中国渔船“闽晋渔5179”号主动碰撞日本巡视船的,企图将肇事责任强加于中国渔船船长身上。但是,结果恰恰相反,日方提供的录像对海上保安厅责任认定非常不利。

其一“与那国”号和“水城”号无论航速还是吨位都是“闽晋渔5179”渔船无法比拟的,换言之詹其雄船长即使在愤怒之下想故意碰撞日本巡视船也根本无能为力。

其二从视频清晰得知,开始日本巡视船“与那国”号喊话使用中文,内容是在“驱离”中国渔船。既然是驱离,巡视船应该在目标渔船的后面。为何赶到渔船前面,让它顶到“与那国”船的船尾呢?日本巡视船究竟是要驱赶渔船,还是要截停?海上驾船与陆地驾车完全不同,无法紧急刹车。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碰撞,责任也是应该由日方巡视船负。

其三更令人可笑的是,渔船来不及避让顶了“与那国”船尾并没有发生重大损伤。但是,在一旁的“水城”号慌了手脚,又拉警笛,又加速意欲拦截我渔船,结果发生了“水城”号巡视船右舷与我渔船的碰擦事故。从日方公布的视频分析,即使排除事故海域存在主权争议,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则”认定事故责任,也毫无疑问日方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应该负全部责任。联想到2008年6月10日,同属日本海上保安厅第十一管区的巡视船PL123(甑)撞沉我台湾游览船“联合”号事件,该管区长官事后又道歉,又赔偿。可以断定日本巡视船“与那国”号和“水城”号船长,在处理中国福建渔船事件中不是思路紊乱,就是驾驶技术有问题。事故发生后日方船长为了推卸责任,造谣中伤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一会儿诬陷他喝酒醉驾,一会儿又是怀疑他是海军伪装的“间谍”等等。由此,中日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的日方肇事者欲盖弥彰,心虚之极可见一斑。

三是再提民事赔偿诉讼认识的错误。针对日本海上保安厅12日向冲绳县那霸市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方船长赔偿日本船只修理费一事。我外交部发言人已经做出明确表态,一,日方对中国渔民渔船的扣押、调查以及任何形式的司法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中方要求日方就这一事件向中方作出道歉和赔偿。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的固有领土。2010年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撞船事件”是日方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损害中国渔民正当权益的严重事件。三,我们敦促日方停止挑衅,以实际行动承认和纠正错误。有鉴于此,中日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从根本上讲涉及两国领土主权争端问题,不属于通过民事诉讼就能解决的矛盾和纠纷。

然而,日方故意颠倒是非,混淆是非,企图从中捞救命稻草挽回“失败”的命运。对此,中国应该把应对日方就“撞船”事件胡搅蛮缠的举动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成立专门律师团主动出击。

首先,应该按照国际海事规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取证分析,解密中日撞船事件的真相。不要让日本养成一言堂的习惯,所有的一切有它说了算。通过实际调查,把海上保安厅隐藏的见不得人的内在东西彻底揭露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其次,从两个方面反诉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违法性。一是认定日本巡视船在我国钓鱼岛附近管辖海域实施所谓的“领海警备”属于违反《和平宪法》的行为。诉诸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要求日方认错并改错。二是要求日方对错误抓扣我渔船、渔民以及非法逮捕詹其雄船长进行道歉,并赔偿一切损失。包括我方船只修理费、船员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上海日本研究交流中心研究员郁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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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再求我船长民事赔偿:搬石头砸自己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