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120万 法院判组织者赔2万

通讯员 鹿轩 早报记者 仇锋平

40多岁的温州驴友梅女士与9人结伴玩漂流,途中皮划艇侧翻,梅女士意外身亡,其家属将9名同伴诉至法院,索赔近120万元。鹿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活动组织者瞿某承担轻微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元;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漂流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也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考虑活动性质、特点、参加者的关系等。本案中,瞿某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为参加人员配备救生衣、头盔等安全设备,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施救并报警求助,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但是,瞿某在漂流水域的选择上存在明显过错,事发水域附近有警示牌,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应知道不适合漂流。

另一方面,梅女士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应了解到漂流的特殊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综上,瞿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具有过错,但程度轻微,酌情认定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其他活动参与者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漂流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也属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