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紫鑫药业”, 代码:002118)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

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回顾此前,2011年08月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 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

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关联交易公告》,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紫鑫药业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长春中院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资料显示,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2011年10月24日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仍下跌,2012年1月6日收盘价仅6.99元∕股。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紫鑫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