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议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要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修改《宪法》)中有关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条款。因为《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不将《宪法》中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修改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使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也不能用于城市建设,由此也就不可能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